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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商务厅文件
云财企【2010】6号
各州、市财政局、商务局,担保公司: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9〕1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0年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时间
请各州(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2009年四季度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需在2010年1月31日前上报;2010年一季度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需在2010年4月20日前上报;2010年二季度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需在2010年7月20日前上报。
二、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担保机构项目申报材料需按属地原则报州(市)财政、商务部门,由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州(市)商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规定时间内联文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州(市)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按照财企〔2009〕160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加强项目审核工作,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上报。
(二)项目审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对担保机构提供项目材料齐备性的审核;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受保中小外贸企业出口数据的审核。
二、项目申报材料
(一)申请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业务费补助或奖励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省财政厅关于担保机构设立的批复文件或备案表。
2. 担保机构当季末月的财务报表。
3. 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
担保机构情况简介,当季各项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纳税情况,代偿情况,新增担保额、新增中小外贸企业担保额和平均担保费率情况。
4.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和《中小外贸企业担保业务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其中:《中小外贸企业担保业务情况明细表》各项数据按照当季发生数填报。
5.与《中小外贸企业担保业务情况明细表》相对应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
(二)申请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本金补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担保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省财政厅关于担保机构设立的批复文件。
2.担保机构设立或变更注册资本金时的验资报告。
3.担保机构当季末月的财务报表。
4.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要求同上款。
5.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和《中小外贸企业担保业务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其中:《中小外贸企业担保业务情况明细表》各项数据按照当季发生数填报。
6.与《中小外贸企业担保业务情况明细表》相对应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
(三)担保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上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以虚假材料、隐瞒重大事实等手段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对于企业、单位和个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1.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下载)
2. 《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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